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根据全省招投标治理改革要求,我厅对《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浙交〔2024〕53号)进行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2月12日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
(2025年修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0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和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项目负责人、试验检测技术负责人等从业人员,以及由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的地方铁路、城际轨道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管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信用评价细则,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归集信用信息,认定、发布、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二)市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辖区内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新增项目基础信息和从业主体基础信息审核,归集信用信息,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三)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归集信用信息,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四)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机构)负责录入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主体基础信息及建设管理有关信用信息,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三、信用信息主要内容
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不良信息和守信激励信息。
(一)基础信息
1.项目信息:包括投资项目代码、标段编码、工程概况、标段设置、合同金额、项目进展等;
2.从业主体信息:从业单位名称、资质等级、从业人员姓名、职务等。
(二)不良信息主要包括:
1.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但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除外;
2.司法判决认定的犯罪信息;
3.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4.不履行行政决定,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5.国家和省规定的严重失信名单信息;
6.行政检查、有关合同履行不良信息;
7.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不良信息;
8.其他依法依规认定的不良信息。
(三)激励信息主要包括:
抢险救灾等获得政府部门表彰、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部平安百年品质工程以及其他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表彰通报认定的激励信息。
四、评价规则
(一)评价方式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的信用评价,依托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简称“信用系统”)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方式。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信用行为。
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定期评价项目范围、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2。
动态评价为对省内所有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的从业主体,发生围标串标、资质挂靠、业绩造假、非法转包等不良信息的,均按信用评价负面清单进行标签化动态管理(详见附件3)。
负面清单和计分规则等附件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二)信用等级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其中:设计、施工单位以不同资质分别参建不同项目(标段)时,按不同资质分别确定信用等级;监理、试验检测从业单位不分资质类型,按评价标段确定信用等级;从业人员按评价项目(标段)时任职岗位确定信用等级。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方式。综合评分X≥95且符合附件1所列条件之一,为AA级;评分95>X≥85为A级;85>X≥75为B级;75>X≥60为C级;X<60为D级。
关于联合体、企业分立合并等特殊情形的等级确定规则详见附件1、2、3。
五、评价流程
(一)信息录入
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实施机构)应在监理开工令签发(合同签订)一个月内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和从业主体基础信息。对未及时录入的,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要催促及时录入,对延迟录入的给予通报。12月底前未录入的不再参与本周期信用评价,并按负面清单进行动态管理。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在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信用系统。评价数据有系统支撑的,应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共享归集;无系统支撑的,通过手工录入方式归集。
(二)信息共享。
以浙江省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RS)为总枢纽,贯通省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三)评价信息预警、告知、异议、申诉
1.推行轻度违规预警制度。对“质量责任登记未按要求报备”等23种轻度违规行为(详见附件2)的,先通过短信等告知从业主体及时进行整改。告知后14天内整改到位的,提交整改证明材料,经信息录入单位核实后,不予扣分;整改不到位的,按实扣分。轻度违规行为清单可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2.实行扣分信息告知制度。拟扣分信息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从业主体。从业主体应于告知后14天内,对拟扣分信息予以确认或提出异议,逾期未确认的等同于已确认。
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录入信息有异议的,向录入部门提出;对建设单位(实施机构)录入信息有异议的,向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至20个工作日。异议的处理结果最终应当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从业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结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至20个工作日。
(四)评价结果发布
根据《浙江省重点行业招投标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浙信用办〔2025〕2号)要求,信用评价结果实施每周计算。年度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通过信用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从业主体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期。评价结果确定后,从业主体不再有评价项目的,原信用等级(分数)延续1个周期。
涉及负面清单的信用信息完成修复或者信用降级执行期满后,从业主体可在信用系统中提出信用等级更新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
从业单位的评价结果通过系统向社会公开发布,也可通过系统查询并打印。
从业人员的评价结果通过系统发布,从业人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可通过系统查询并打印。
信用评价结果实时反馈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六、举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从业主体的不良行为向有关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进行实名举报。受理部门原则上在60日内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在未完成调查处理之前,不影响信用评价的正常进行。
七、评价结果应用
对于信用等级为AA、A级的从业主体,招标人可在招投标活动中给予一定的激励;对于信用等级为C、D级的从业主体,招标人可在招投标活动中给予一定的约束。
八、保障措施
一要强化项目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等的监督管理,可按照“综合查一次”原则,联合开展检查。对发生负面清单行为的从业主体以及在我省建设、水利行业领域信用结果为最低等级的主体进行重点信用评价监管。建设单位(实施机构)要强化项目管理,按照有关制度落实检查职责。二要严格工作纪律。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建设单位(实施机构)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宣贯,严格按照“应评尽评、应录尽录”原则,及时准确录入评价信息。发现下级部门、建设单位(实施机构)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应责令整改。对招投标活动中出现选用严重失信主体、投标人不配合检查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反馈给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等部门。
九、本细则于2026年1月13日起施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浙交〔2024〕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定期评价规则
2.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定期评价标准
3.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负面清单动态评价标准
附件1-3.docx
政策文件:http://jtyst.zj.gov.cn/col/col1229114320/art/2025/art_a901f4045a5744c5ae3e39af792e0cb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