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0月31日
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参建单位从业行为,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增强从业机构诚信经营意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国务院公报2025年第11号)《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资金(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等)支持及地方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机构,是指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招标代理、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质量检测、验收、决算审计等相关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市(地)上报的从业机构诚信行为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进行汇总、发布。监督和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的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公示、上报,监督和指导县(市、区)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评价、上报。
第二章 评价方法
第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综合日常监督、项目验收、抽验复核、例行检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审计巡视等发现问题,对从业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第九条 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招标投标、资质、质量、合同、资金、安全、监督等方面。
第十条 信用评价范围为上一年度立项项目,各项评价指标截止时间为当年的10月30日。
第十一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各从业机构性质对照附件中相应表格中的评价内容、标准和检查要求,收集和记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参与农田项目建设的从业机构情况,按照“一单位一评价”的原则,对从业机构参建行为进行综合评价。每年10月30日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从业机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审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的从业机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从业机构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满前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答复。
每年11月30日前,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完成从业机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审定与公示工作。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31日前,省农业农村厅将全省从业机构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统一发布。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信用按评价分值划分为A(信用好)、B(信用一般)、C(一般失信)、D(严重失信)四个信用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分值(X)范围如下:
A级:90分≤X≤100分;
B级:70分≤X<90分;
C级:60分≤X<70分;
D级:X<60分。
第十五条 从业机构基准分为100分,从业单位减分项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给予评定。
第十六条 从业机构信用行为要如实记录,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最终评价结果以年度评价结果最低信用等级确定。
第十七条 从业机构有以下行为和情形之一的将列为D级信用等级。
(一)存在围标串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非法挂靠、出借资质证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虚假承诺承揽业务。
(二)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人意愿组织安排围标串标;泄露招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招投标档案资料;违规限制投标人依法参与投标活动。
(三)伪造、变造资质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决算报告、验收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四)履约过程中出现违反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合同履行等直接相关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处以责令停业整顿。
(五)履约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对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
(六)履约期间累计出现被检举、控告、投诉3次(含)以上并经查实。
(七)建设期内被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2次(含)以上;或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或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列入黑名单情况。
(八)从业机构在同一年度参加省内实施的某一个农田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D级。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定级的从业机构信用等级有效期限:
(一)综合评价定级为A、B、C三个信用等级的有效期限,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1年。
(二)综合评价定级为D级的有效期限,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3年。
第十九条 对于信用评价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法进行调查核实,交有权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从业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按从高到低顺序予以全省通报,建议各相关单位在制定评标办法时参考使用,可将信用等级作为评分项。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定级为A级的从业机构,在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可给予信用分满分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定级为B级的从业机构,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可给予信用分满分的70%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定级为C级的从业机构,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内,招标投标活动中信用分得零分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后或解除,对其参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评价定级为D级的从业机构,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内,不得在全省承揽高标准农田项目相关业务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信用评价有效期限满后或解除,对其参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五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住建、水利、交通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于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以及信用修复方式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参与信用评价评分的工作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正、客观地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价单位在评价过程中,不得干预项目从业机构正常工作,不得借评价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农田建设工程及第三方服务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进行认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县(市、区)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基础信息备案登记表
2.县(市、区)农田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行为记录表
3.县(市、区)农田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年度综合信用评价汇总表
4.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相关附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附件.xlsx
政策文件:https://nynct.hlj.gov.cn/nynct/c115420/202511/c00_31885976.shtml
政策解读:https://nynct.hlj.gov.cn/nynct/c115426/202511/c00_3188598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