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9日

  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督管理,推动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化妆品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快推进我省化妆品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化妆品企业进行信用信息归集,确定信用等级,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建设全省统一的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县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包括信用信息的归集、信用等级评价、评价指标修复及异议信息处置等。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五条 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化妆品企业守法守信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遵纪守法信息、监督管理信息、正向激励信息、社会责任信息等。

  (一)遵纪守法信息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裁判的信息等。

  (二)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企业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及整改情况;配合监督检查、抽检及提交自查报告等情况。

  (三)正向激励信息包括企业获得相关荣誉奖励、行业技术引领等方面情况。

  (四)社会责任信息包括与化妆品质量有关投诉举报的处理、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等情况。

  第六条 信用信息可通过信息系统自动采集,也可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集录入,原则上应在信用信息产生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录入。化妆品企业应主动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集相关信用信息。

  (一)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坚持“谁实施、谁负责、谁采集”的原则,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归集本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

  (二)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政府统一的公共信息平台、省公共大数据平台、相关部门正式文件、裁判文书、行政决定等渠道核实归集。

  (三)企业可通过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申报正向激励信息,并提供证明材料,由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经确认符合规定的予以归集,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评价指标与等级

  第七条 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包括遵纪守法(350分)、监督管理(300分)、正向激励(150分)和社会责任(200分)四项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设二级指标。

  第八条 化妆品企业信用等级从高至低分为五级:850分及以上为A级、800分(含)-850分为B级、750分(含)-800分为C级、700分(含)-750分为D级、700分以下为E级。

  第九条 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赋分制,按照《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进行动态评分。

  每个一级指标在分值范围内赋分,扣分扣完为止,加分加满为止。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按最高分值扣分。信用评价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加得出。

  第十条 化妆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E级,信用评价分在现分值基础上再扣400分计:

  (一)造成重大及以上化妆品安全事件的;

  (二)存在与化妆品质量有关的刑事犯罪行为,被司法裁判的;

  (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导致产品难以追缴、危害难以消除,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情形的。

  第十一条 新开办化妆品企业在取得合法资质后一年并完成监督检查后进行评定。

  第四章 评价指标有效期及修复

  第十二条 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各评价指标设置有效期。

  遵纪守法指标的有效期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严重失信惩戒期限的从其规定。正向激励指标以其相关资质荣誉的有效期为准,未明确有效期限的,有效期为1年。其余指标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自相关信息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指标修复,是指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企业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评价指标扣分予以清除。

  化妆品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后,可以申请指标修复。

  第十四条 遵纪守法指标扣分满1年,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化妆品企业可以申请指标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二)相关缺陷和问题已经主动整改到位,问题产品已经主动召回并依法处置;

  (三)已经主动清除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

  (四)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五)未列入E级名单。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社会责任指标扣分满6个月,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化妆品企业可以申请指标修复:

  (一)相关缺陷和问题已经主动整改到位,问题产品已经主动召回并依法处置;

  (二)已经主动清除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

  (三)未出现同一类问题再次被信用扣分;

  (四)未列入E级名单。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结果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原因被撤销或纠正的,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应在行政处罚结果被撤销或纠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指标修复。

  第十七条 化妆品企业申请指标修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标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修复”原则,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展指标修复有关审查和修复工作。不予修复的,应当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分级监管的参考,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推送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化妆品企业信用等级被评定为A级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依法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除有因检查外);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与政策扶持和评优评先;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企业信用等级被评定为B级,实施常态化监督管理。化妆品企业信用等级被评定为C级的,依法从严监管,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企业信用等级被评定为D级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法从严监管,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二)不授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表彰表扬;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企业信用等级被评定为E级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行政许可、注册备案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依法从严审慎;

  (二)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三)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组织行政约谈。

  (四)不授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表彰表扬;

  (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六章 异议信息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化妆品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可通过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向信用信息相应的归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信用信息相应的归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异议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及时予以更正。异议信息经核查无须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异议申请企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药监规〔20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政策文件:https://mpa.zj.gov.cn/art/2025/7/16/art_1229136205_2558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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