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医疗医保医药失信惩戒若干规定》发布施行

  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日前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医疗医保医药失信惩戒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共17条,立足海南实际,聚焦医疗医保医药领域突出问题,先行先试与海南自贸港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三医”协同信用监管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三医”之间相互协调、协同合作新格局。

  《规定》提出,建立信息联通、监管联动的“三医”协同信用监管制度,要求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执法协同配合,建立健全会商协作、联合执法、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构建“三医”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认机制,压实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主体责任,突破“三医”各部门多头管理的局限,实现部门间高效、互通、共享的协同合作。明确职责分工,要求“三医”部门加强各自领域信用监管的统筹协调,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形成多元共治、通力协作的工作合力。

  此外,《规定》创新设定医疗医保医药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标准,根据上位法,重点聚焦医疗服务、医保基金、医药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监管领域,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医疗医保医药突出问题,细化充实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具体违法行为和情形,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着力解决群众痛点、治理难点。

  《规定》对医疗卫生领域严重失信主体,明确诊疗活动、医德伦理、前沿技术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认定严重违法的情形;对医保领域严重失信主体,明确医保基金使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认定严重违法的情形;对医药领域严重失信主体,明确违法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认定严重违法的情形。

  为落实国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的有关要求,《规定》率先将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等欺诈骗保行为同时违反医疗卫生或者医药领域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分别纳入医疗卫生、医药领域协同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较重行政处罚的设定比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类型,主要包括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行政处罚。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年公示期和公示责任部门,并对公示期限的起算时间点及重新计算情形作了规定,提高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可操作性,确保严重失信主体认定过程公开透明。

  针对加强严重失信惩戒措施管理,《规定》优化落实联合惩戒工作的机制,创设失信惩戒措施列明、反馈实施联合惩戒情况等制度措施。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的相关惩戒措施,除各部门依法采取的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等惩戒措施以外,细化补充了不适用便利措施、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等联合失信惩戒措施。规定失信惩戒的限度,强调采取轻重适度的失信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避免过罚不当、小过重罚和失信惩戒措施滥用。

  据了解,《规定》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管理,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行业惩戒措施,加强行业自律。规定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的情形及具体操作流程,规定除法定惩戒期限尚未届满的按照实际期限执行以外,公示期届满时应当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明确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撤销条件和程序,并规定作出列入决定部门的主动撤销义务。明确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并对信用修复的职责、程序等作了规定,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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